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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6-7-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要求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几年来,生产和销售伪劣农用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严重恶果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人民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犯罪行为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的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民法院要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十分重视这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法律制裁的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制裁违法行为。
    二、对违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及时立案,抓紧审理。对重大疑难案件,要集中力量及时审结,及时执行,把赔偿落到实处。有的案件还可以依法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也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三、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对违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可视案情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时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人民法院对故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判处。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分子,在从严适用刑罚的同时,要注重适用附加财产刑。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要一律予以没收。
    五、各地人民法院应结合办案,宣传有关方面的法律和中央文件精神,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使生产者和经营者懂得必须依法生产、经营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及非法生产、经营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规范种子、化肥市场,保障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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