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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6-7-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20-1-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20-1-1已经被id70889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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