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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7-7-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7/113702195705.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5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4月30日〔57〕法研字第35号请示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对劳改犯提起离婚的案件,原告人可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即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向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即由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过去有些原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人的起诉后,又将案件转到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作法,应予以改变。原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即应自行审理,并应按照我院与公安部、司法部1956年9月22日所发的“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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