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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7-7-2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7/113901195704.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195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年5月25日请示,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应如何署名。我们意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它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权直接作出最后决定。但由于审判委员会现在一般并不对外,所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其判决书仍应由原来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以上意见,希研究酌复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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