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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7-7-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7/113604195702.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1957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号请示报告收悉。兹提出以下意见,请考虑。
    (一)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的权利,不需要在开庭审理时作为一项诉讼权利来交待。
    (二)关于哪些案卷材料交阅,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阅,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种作法。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一律应当在法院内阅看,不应携带出法院。你院意见“一般”应在法院内阅看,尚须斟酌。
    (四)除当事人以外,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时,法院也应派人在一旁照看。至于某些律师看卷法院认为的确无须派人在旁照看的,也可以例外。
    (五)当事人阅卷时也可准许摘录,无须经审判员同意或对摘录内容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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