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6-5-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赔偿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09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作暂行规定。

    一、立案审查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根据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二)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在依法作出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二、案件审理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 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
    (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
    (四)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
    (五)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六)处理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三)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四)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第二十条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执 行
    第二十一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根据决定事项,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四、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赔偿申请,可以委托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审理赔偿案件可参照本规定。
    赔偿案件诉讼文书样式1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复议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
    日,以……(申请赔偿案由)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名
    称)……(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与
    否,以及赔偿情况,复议机关及复议决定情况)。……(赔偿请
    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的理由,要求赔偿委员
    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及理由)。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叙述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
    关确认的侵权事实,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决定情况、复议情
    况,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据此,赔偿委员会认为,……(决定赔偿、不予赔偿,或者
    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
    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和维持原复议决定主文
    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的事
    项)的申请。
    (三)撤销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的主文
    一、撤销……(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
    号)决定和……(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
    决定。
    二、……(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
    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四)变更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主文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
    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决
    定赔偿并已支取的部分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人民法院印章)
    ××××年××月××日
    赔偿案件诉讼文书样式2
    ××××人民法院决定书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用)
    (××××)×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
    日,以……(申请赔偿案由)为由,要求本院……(申请赔偿的
    具体要求)。
    本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
    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
    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以……(申请事项)的申
    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法院印章)
    ××××年××月××日
    赔偿案件诉讼文书样式3
    关于……(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
    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的审查报告
    (××××)×法委赔字第××号
    一、案件的由来
    ……(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不服……(写明赔偿
    义务机关名称)××××年××月××日作出的(××××)×
    ×字第××号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逾期未作决
    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及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

    ……(分项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
    议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三、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事项及理由
    ……(写明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事项的依据,所陈述的事实
    及其申请的理由。对此部分应作必要的归纳,力求简明扼要)。
    四、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以及
    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或逾期未作决定、复议决定的情况)
    ……(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所作的确认及
    其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根据;或逾期未予确认的情况。赔偿义务
    机关对该申请作出的决定(包括决定赔偿、决定不予赔偿)情况
    及其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根据;或逾期未作决定的情况。复议机
    关的复议情况及其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根据;或逾期未作复议决
    定的情况)。
    五、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写明经审理查证后所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和根据。详
    细写明经过查证,原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哪些
    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哪
    些是错误的或是全部错误的,有哪些足以否定的理由和根据等)。
    六、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写明与本案有关的,尤其是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关系
    的情况,有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没有就不写)。
    七、处理意见及理由
    ……(写明根据认定的事实,遵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赔
    偿请求人的申请及其理由能否成立,作出全面的分析评定;对于
    原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是全部正确或者
    部分正确,哪些部分有错误或者全部错误,理由和根据有哪些,
    作出全面的分析评定。并在分析评定的基础上引述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决
    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方式得当的,应当予以维持;对于赔偿义
    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理方式不当
    的,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对于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
    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对于赔
    偿请求人的申请属于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承办人 ×××
    ××××年××月××日
    赔偿案件诉讼文书样式4
    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
    --------------------------------------------------------------------
    | 口头申请赔偿日期 | 年 月 日 |
    |----------------------|----------------------------------------|
    | |姓名 性别 年龄 |
    | |----------------------------------------|
    | 赔偿请求人 |职业(工作单位) |
    | |----------------------------------------|
    | |住址 |
    |----------------------|----------------------------------------|
    | 赔偿义务机关 | |
    |----------------------|----------------------------------------|
    | 复议机关 | |
    |----------------------|----------------------------------------|
    | 确认情况 | |
    |----------------------|----------------------------------------|
    |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 | |
    | 情况(决定赔偿、 | |
    | 不予赔偿,逾期不 | |
    | 作决定,不予受理) | |
    |----------------------|----------------------------------------|
    | 复议机关复议情况 | |
    |----------------------|----------------------------------------|
    | 赔偿请求人的要求、 | |
    | 事实根据和理由 | |
    --------------------------------------------------------------------
    填表人 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