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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6-4-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02-3-6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3-6已经被id1710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庭和执行庭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强执行案件如何分工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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