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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6-3-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法函〔1996〕65号
    4. 【失效时间】2021-1-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21-1-1已经被id70889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经一请字〔1994〕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折角核对虽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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