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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7-4-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29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一月二十八日(57)法研字第1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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