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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7-4-16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本年2月14日〔57〕滇检四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兹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原判决未剥夺政治权利,是应当有政治权利的。(二)对反革命判处徒刑是否可以宣告缓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本年4月2日法研字第6260号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批复:“在国家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反革命罪按其性质,以不适用缓刑为宜。”本院同意这一批复。(三)缓刑和缓期执行是不相同的,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间,如果再无新的犯罪,缓刑期满后,原判处的徒刑即不再执行,而缓期执行是对某些罪犯(如犯罪者怀孕或患重病的)不宜立即执行刑罚的,由人民法院判处后宣告延期执行,直到妨碍刑罚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再予执行。来文中对缓刑和缓期执行的用语有些混淆,请今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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