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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7-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7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0049部队军事法院向本院请示: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确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宜作为案件自行受理审判。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控诉,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
    以上意见希转告0049部队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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