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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7-1-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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