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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7-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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