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6-11-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1956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所定程序执行。
    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缓期一年的判决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