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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1. 【颁布时间】1956-11-2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0-12-22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04195611.html
      注:本法规2010-12-22已经被id33738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死缓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报请再缓期一年或减刑的案件,可参照本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亦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转请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再缓期一年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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