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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的“保外就医问题”的补充通知

    1. 【颁布时间】1956-10-29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的“保外就医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的“保外就医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的“保外就医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的“保外就医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的“保外就医问题”的补充通知

    1956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公安厅、局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铁道兵司令部:
    据内蒙等地反映,在执行1956年9月14日两高两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中对病犯保外就医的规定时,曾发现有部分犯人无人出保,影响病犯的处理。为使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找不到保人的,可改为监外就医。监外就医的犯人交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监督,不再办理取保手续,病愈后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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