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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6-10-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民发字第83号请示朱鸿钧与苏兰离婚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此件可先由朱鸿钧去信征询苏的意见,自行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朱鸿钧向人民法院请求处理的时候,可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并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诉讼文件应当通过外交部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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