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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6-10-1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202195602.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月×日〔56〕法办研字第8011号报告收悉。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肃反运动开展以来,机关、企业、团体、学校中有一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被送往劳动教养,最近据我省玉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该县玉河农场中,不少劳动教养人员配偶向法院申请离婚(多系女方),其理由大多以对方隐瞒历史、系反革命分子,过去因觉悟不高被欺骗结婚,现因政治思想分歧,为划清敌我界限坚决要求离婚,而其中不少还是在肃反运动前经过自由恋爱才结婚不久的,男女双方多数原来都是机关、企业的职工,该县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感到困难,提出:被送劳动教养是否可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
    我们认为:劳动教养属社会就业性质,而不是一种刑事处分,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经向双方调解教育无效后,若一方仍坚持离婚而有正当理由时,应判准离婚,若无正当理由则可判决不准离婚,不知中央对处理这类案件是否尚有特殊规定?我们的认识是否恰当?请予指示,以便批复该县法院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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