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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01-7-20
    2. 【标题】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202080827110600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十一、放纵走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十三、商检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五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七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二人以上的;


    3、五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五人以上的;


    3、七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一)重大案件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特大案件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


    3、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


    3、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一)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一)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


    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三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三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三十六、刑讯逼供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刑讯逼供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刑讯逼供的;


    3、致使无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十七、暴力取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三十八、虐待被监管人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对被监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死亡的;


    2、对被监管人七人以上或七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三十九、报复陷害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精神失常的;


    2、致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自杀死亡的;


    2、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四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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