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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6-10-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案件程序的请示已经收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需要重新审判的时候,是否必须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的问题,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处理”究应如何理解,现在尚在研究。但我们认为以另行组织合议庭审判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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