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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56-9-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05195604.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195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21日〔56〕沪法二发字第4889号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兹答复如下:一、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二、关于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在未有正式法律规定之前,希参考本院1953年11月28日法行字第9429号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至于反革命分子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不在上述问题答复范围之内;如你院对这问题需要解决,当于你院提出后,再行研究并与有关机关联系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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