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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6-9-2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1956年9月20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五六年五月(56)法办字第5006号的报告已经收到。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民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实行陪审、合议制度,尽量少采用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的办法。
    (二)审判员如果认为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独自审判的时候,必须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三)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必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在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以前,可以由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后,定出临时办法,在本法院内部试行,并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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