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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4-12-8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199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已由中国女检察官协会成立大会通过,现予印发。

    附: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女检察官协会(China Women Procurators 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活动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条 宗旨
    一、团结全国女检察官,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组织全国女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素质,造就一支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女检察官队伍。
    三、弘扬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维护女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为女检察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促进我国女检察官同国内其他行业妇女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女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和往来,为推动我国及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女检察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为检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献计献策。
    二、组织女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三、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推动、支持女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反映女检察官的意见和呼声,关心女检察官的生活。
    五、大力宣传、表彰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女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培养优秀的女检察官。
    六、与各级妇联组织、其他行业妇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开展各种适合妇女特点的联谊活动,对搞好妇女工作提出建议。
    七、组织、推动与台港澳地区和各国的女检察官及有关妇女组织、妇女界友好人士之间的民间往来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女检察官协会、专门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及计划单列市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女检察官,以及原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女干部,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对在检察理论或法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女专家、女学者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妇女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授予名誉理事或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如实报告本会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五、根据理事会提议,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每届理事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调整、补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分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四、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订和布置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活动,总结协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个人会员的处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
    为处理日常事务,本会设立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并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内外各界资助与捐赠;
    五、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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