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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6-5-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03195605.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195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3月10日司办字第10号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批评教育不是刑罚。至于警告是不是刑罚,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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