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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

    1. 【颁布时间】1956-5-1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071956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

    1956年5月19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是司法工作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首要任务。根据《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条规定的精神,对只有一般的历史罪行,没有现行破坏活动,民愤不大的分子;虽有较大历史罪行,现已坦白交代、检举主要的反革命分子,都应采取从宽处理的方针,依靠农民群众管制和监督他们劳动生产。对于继续以反革命为目的、隐藏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利用职权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制造谣言或组织煽动社员怠工破坏生产,杀伤、毒害或陷害群众,殴打干部或积极分子,焚烧、抢劫合作社财物,暗杀耕畜,破坏生产工具、山林、水利或农作物,并有确实证据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而又至今拒不坦白的并经查实的坚决反革命分子,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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