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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1. 【颁布时间】1956-2-7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0-12-22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04195601.html
      注:本法规2010-12-22已经被id33738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司法、公安厅、局:
    近来有些地方请示的少年犯管教所收押界限,捕押少年犯的法定手续、以及少年犯的清理等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一、少年犯管教所的收押界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少年犯管教所仅限于收押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二、关于少年犯捕押的法定手续,在我国刑法尚未颁布以前,应根据前中央法制委员会法制刑字第258号批复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精神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十一、十二、十四条规定,少年犯的逮捕,应当经过检察院的批准,送往少年犯管教所的少年犯,应当有法院的判决书。并且在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六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三、目前各地少年犯管教所收押范围仍很混乱,必须加以清理。清理的办法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凡没有判决书的,如果根据上述前中央法制委员会批复中南军政委员会的精神,其犯罪程度应负刑事责任的,则应当提请法院作出判决,以便执行。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则应对有家庭监护的应即释放,交其家庭管理教育,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有的过去虽有判决,但判为长期改造或教育改造,没有固定刑期,这样亦不妥当,应当根据原来犯的罪行和在少年犯管教所的表现,改判为有期徒刑。
    2.目前民政部门的儿童教养院,凡是已经收容了年在十三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应负刑事责任的,亦应经法院作出判决,然后送往少年犯管教所进行管教。
    3.刑期未满但年岁已超过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应当送交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
    4.刑期已满的少年犯,应当按时履行释放手续,对其中无家无业且已超过十八周岁的,应当动员他们转至刑满就业单位予以收容安置就业。无家无业又未满十八周岁的应介绍到社会救济机关予以收容教养。
    以上通知,希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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