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1. 【颁布时间】1955-11-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519554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1955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史相歧:
    你3月23日的来信已经收到,对你所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以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所谓老红契压倒土地证的问题,是不应该存在的。
    至于假造红契以侵占他人产权,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应受到什么处分,要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