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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5-11-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619554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1955年11月12日,最高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8月19日(55)司办字第94号关于外孙女是否有继承外祖父遗产的权利的请示,由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死亡者的外孙子女与孙子女同是他的直系血亲后代亲属,他们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外孙子女应与孙子女有同等代位继承权。据此,胡桂琴与其妹应有权代位继承其外祖父的房屋。但从原报告看,胡桂琴在其外祖父死亡七八年之后才来要求继承房屋,为了避免增加类似纠纷,如通辽市人民法院已按哲里木盟人民法院的批示予以判决,胡桂琴未上诉也无争执,即可不必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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