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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1. 【颁布时间】1994-3-5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09-6-27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94/111301199411.html
      注:本法规2009-6-27已经被id286780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3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六、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组织、送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犯本规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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