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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1. 【颁布时间】1955-9-2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14195502.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1955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总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法办 222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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