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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5-7-1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2195542.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5年7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来你县绣衣池谢国亚的来信,提出第四代旁系血亲的从堂兄妹能否结婚的问题。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次的规定精神,原则上应从习惯。但对具体问题亦应适当考虑具体情况和几年来由于婚姻法的贯彻,群众觉悟的提高,如当地虽无此种习惯,但经向群众说服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时,可以允许结婚,如经过说服群众(而不是几个人)仍非常反对时,为免发生意外,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申请人迁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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