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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4-11-27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9/20/F_5e3486e090b84104bfe71b49229cb333_dzktgc.doc
  • 【全文】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d 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入工具袋。
e 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f 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4─1996)规定。
10·6 凿岩作业
10·6·1 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b 凿岩前,应“四查”、“四清”(检查和清除炮烟、残炮;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检查和清除盲炮;检查和清除支护不安全因素)。
c 禁止戴手套扶钎子,禁止肩扛钎杆,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 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10·6·2 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 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c 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10·6·3 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 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Μ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c 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10·6·4 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10·6·5 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 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10·7 爆破作业
10·7·1 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准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10·7·2 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10·7·3 沼气、矿尘或者煤尘爆炸危险工作面放炮,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全炸药。
10·7·4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 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 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沼气突出征兆。
e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 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 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10·7·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
b 有沼气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
c 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 深井爆破。
10·8 通风与防尘
10·8·1 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10·8·2 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3。入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3。
10·8·3 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m/s;巷道应大于0.25m/s。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大于0.5m/s;巷道大于0.6m/s。
10·8·4 井巷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
10·8·5 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b 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c 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10·8·6 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含量。
10·9 装岩与运输
10·9·1 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巷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10·9·2 运输巷道应凿设避让洞,避让洞间距20~25m。
10·9·3 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坑道,应使用防爆型电瓶机车。
b 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m,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10·9·4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b 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c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4─1996)规定。
10·10 支护
10·10·1 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3m。
10·10·2 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10·10·3 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10·10·4 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10·10·5 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10·10·6 在松软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10·11 防排水
10·11·1 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10·11·2 井巷排碴应避开山洪。
10·1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10·11·4 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井下人员。
10·11·5 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10·11·6 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10·11·7 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10·11·8 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10·12 井下供电与照明
10·12·1 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V。
10·12·2 井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10·12·3 井下配电箱应设于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10·12·4 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 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
c 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它用途。
10·12·5 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10·12·6 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127V,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10·12·7 运输巷道,应每隔10~15m安装照明灯。
11 地质实验测试
11·1 基本安全要求
11·1·1 实验室位置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等要求。
11·1·2 实验室建筑材料和室内采光,应符合消防和职业健康设计标准。
11·1·3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有通风、降毒处理等措施。
11·1·4 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1·1·5 禁止实验室操作间内进食、吸烟、加工和存放食物。
11·1·6 金属器皿不得直接在电炉上加热。
11·1·7 精密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1·2 粉尘作业
11·2·1 碎样、选矿、缩分、切磨片,应在通风柜(罩)内或有通风、防尘措施下进行。
11·2·2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每季检测一次。
11·2·3 废弃矿样,应集中处理。
11·3 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和使用
11·3·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防火、防潮、防盗要求。
11·3·2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检查登记;发放时,应按最小使用量发放;库存,应定期检查。
11·3·3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分库存放。
11·3·4 剧毒物品应使用保险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审批使用管理制度。
11·3·5 高剂量放射性药品、标准源,应在铅室中存放。
11·3·6 取用或吸取酸、碱、有毒、放射性溶剂及有机溶剂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器械。
11·3·8 使用高氯酸、过氧化物等强氧化剂时,禁止和有机溶剂接触。
11·3·9 有机溶液实验操作,应通风条件下进行。
11·3·10 有毒试剂、挥发性试剂实验测试,应戴口罩、橡皮手套,防止溅洒沾污。
11·3·11 汞测试实验室,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应安装在接近地面处。汞测试实验台,应有捕收废汞设施。
11·3·12 稀释放出大量热能的酸、碱操作,应边搅拌,边将酸(碱)倒入耐热器皿中。
11·3·13 搬运大瓶酸、碱等腐蚀性液体时,应检查容器是否有裂纹,外包装是否牢固。
11·3·14 矿物熔样、酸溶液加热,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11·3·15 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使用,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11·4 压力容器管理。
11·4·1 压力容器使用、运输和储存,应遵守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11·4·2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钢瓶,应有明显标签,并存放于安全、阴凉处。禁止不同性质气瓶混合存放。
11·4·3 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钢瓶应有防回火装置。
11·4·4 一氧化氮气体使用,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11·5 放射性防护
11·5·1 从事放射性矿石制样、分析测试、鉴定、选冶试验等,应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工作安全规定。
11·5·2 产生放射性粉尘、气溶胶和其它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有通风、净化过滤装置。
11·5·3 产生X射线、电磁辐射的仪器、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11·5·4 放射性矿样、选冶尾砂、废物和污染物,应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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