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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百多年前,古老的中华民族经历了一场与西方史无前例的文明碰撞和巨大冲击。从此,固步自封的中华民族被迫走上了变革图强的探索之路。穷则思变,从器物模仿到制度革新,从中体西用到大胆移植,辗转百年,步履蹒跚。法治昌则国常兴,人治盛则国易衰,政治实与法律息息相关,历史阵痛的教训和他国强盛的经验给曾经夜郎自大的中国深刻的警示我们欣喜地看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宏伟目标已被提出法治国家的理念渐深入人心。由人治走向法治,同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一样,都是我国基本国策的根本转变必将带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倡导法治,必然摒弃人治,但现代法治的构建从不排除人的因素。恰恰相反,法治国家的形成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为其后盾。一个国家没有高水平的法律专家,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立法体系没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就不可能创造出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依法治国自然也只能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空谈。
新世纪之初,中国又以崭新的姿态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国家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国人对当今世界贸易的规则知之甚少在对外经贸往来中屡屡以倾销等“罪名”被诉,不仅十分被动,而且由此给中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冲击使民族利益蒙受了巨大损失。当今社会,知识经济已初露端倪,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为适应中国入世后迎接新的更大挑战,培养熟谙外贸法律方面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
对于时代的呼唤,我们必须作出时代的回应。无论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还是为更好地迎接入世挑战,都离不开法律人才的培养,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又在于法学教育的发达。检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教育事业:我们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历经了坎坷与艰难,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如何适应时代的要求,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造就更多的法律人才会主义提供丰富的智力支持,便不能不是我们这些以法学教育作为自己所依托职业的人士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二
新世纪赋予了中国新型法律人才过于艰巨的历史使命。那么,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标准的法律人才才能担此重任呢?大半个世纪前些启发。美国学者刘伯穆的观点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1923年7月,他在《中国法律评论》第l卷第6期发表了《中国法律教育》一文,当时中国的法政学生缺乏坚实的通识基础、良好的专业训练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教育,再加上社会大环境中消极因素的反复侵蚀,使得他们在毕业以后从事律师等业务时,“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堕落”。虽然时过境迁,但其中包含的一些思想,仍然是值得我们今天认真思考的。
我们认为,“坚实的通识基础,良好的专业训练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依然是新世纪纪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高尚的职业道德
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首先要注重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的塑造,这是法律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便被当时法学家视“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西方学者也很早将法律看作进行公平裁判,实现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在社会生活中,司法公正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直被人们赋予极高的期望。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满足了有法可依的要求。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自身的价值能否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现,则必须又要借助于法律职业者的中介活动。反观现实,法律行业中的许多不良状况却令人们十分失望:司法腐败现象不时见诸报端,律师常为谋取蝇头小利而不惜违背职业道德纪律。对此,人们深恶痛绝,从而导致了对法律公正价值是否还真正存在产生了质疑。因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与其形成鲜明对比,在西方的发达国家,法律职业却备受社会尊敬,这与其行业的严格自律的要求是分不开的。西方法律职业者作为一个群体,能够自觉地传承着其法律职业道德,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们不能不从中引以为鉴,早日摆脱执业中的不良市侩习气,培养起高尚的道德品质,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改变在人们心目中的消极影响,树立起本行业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最终也必将为每个从业者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
(二)坚实的通识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职业者仅仅狭隘地学习钻研法律方面的知
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多变带来的挑战。众所周知,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在科技
不断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今天,人们对其价值也有了全新的认识,知识有价的观念已成为社会共识。为促进科技的发展,各种发明创造逐渐被纳入到法律保护的领域,于是,知识产权法便蓬勃兴起。当法律职业者的业务涉及于此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科技知识,其遇到的障碍是不难想象的。同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与世界其他各国的经济贸易规则逐步接轨,涉外案件与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数量必将急剧增加,这又必然对我们的法律职业者们的外语水平提出很高的要求。因此,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法律职业者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注意学习与本业务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的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适应时代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目前,我国的教育部门已开始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尝试,建立并逐步推广“法律硕士”的教育培养模式。虽然我们尚无法确切评估其社会价值的大小,但新教育模式的提出至少是一个令人鼓舞的开端。
(三)良好的专业素质
在现代社会,法律职业已经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入的领域了,世界各国几乎对本国的法律职业准入进行了十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相关证书,是有志者于从事法律职业必不可少的通行证。法律职业是一个技能性强,知识性广的特殊职业,没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是根本无法胜任的。对此,英国大法官柯克早有精彩的阐述。他曾与英王詹姆士一世就国王可否亲自坐堂问案发生分歧,他争辩道:“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此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现代法学家已普遍承认:法律是技术理性,法律职业者才是技术理性的拥有者。所以,将要或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每个人都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培养和锻炼多方面的专业技能。具体而言,就是要熟练掌握一系列的法律推论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程序技能等等。唯有如此,才能称得上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三
解决新时期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法律教育工作者们自然责无旁贷。我们应该认真总
结自己历史上的法律教育经验,也应该充分借鉴西方发达的法学教育经验,以形成当代中
国法学教育体系,培养和造就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要培养和造就新世纪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取决于四个要素,即:优秀的学生、先进的教师、创新的教学模式和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招收优秀学生入学
学生本身的素质是培养的基础。要为法律职业者造就大量的后备力量,学校首先应招
收品学兼优的学生入学,并相应提高入学学生的学历层次。就目前的教学过程和实际效果
来看,现有的中专、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只是一种普法行为,还谈不上是“法学专业” 的教育,已逐渐不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因而以后发展的方向应当是逐步取消中专、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适当控制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规模,将法学教育办学的重点放在法律专业硕士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层次上,发展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
(二)选聘先进教师执教
“名师出高徒”,要改变以往选聘学究式的法学教师方式,实现法律教学、研究部门与法律实践部门师资的合理双向交流(虽然以前不少法律院系也聘请了来自实践部门的兼职教师,但多属于一种名誉上的馈赠,缺乏实际的意义),优化法学师资队伍结构,不断提高现有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践品格。
(三)创建新型教育教学模式
新型教育教学模式特征主要有:在教育观念上,强调教师主体同学生主体的相互合作,同步发展,并把建构学生学习主体地位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目标;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学生主体精神、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合作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在教育教学内容上,重视法律专业教育,尤其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在教育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主动参与,改变“注入式”、“讲录式”,重视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在教育途径上,重视课堂教学同课外活动特别是法律实践活动相结合,强调法律实践活动的育人功能;在教育质量的评价上,重视学生整体素质的全面评价。
(四)实施司法考试选拔机制
由于历史方面的种种原因,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总体不高,即使在一些经济和教育比较发达的地区也显得良莠不齐。这种状况在现实中已经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影响。治标先要治本,首先在法律职业的准入方面要提高门槛。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法律职业者必须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因而,建立有效的择优选拔机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法律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推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一个非常明智和有效的举措。任何一种考试都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检测的共性,司法考试亦不例外。通过严格的考试筛选,优秀的法律人才必然会脱颖而出,当他们不断地加入到法律职业中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将大幅度的提升,最终也将为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资源。
四
为法律人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涉及到一个国家法治的整体问题。就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社会诱因来说,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要富有成效地完成自己的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必须要具有坚定的独立性,使其能以自保而免受立法行政的侵犯;而要做到这一点,美国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汉密尔顿指出:必须使法官保法官职位固定和薪俸的固定。法官职位固定是法官任职只以“行为正当”为要件,只要法官“行为正当”,就应长期任职,不得撤换。“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规定更能促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法官薪俸固定是法官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他说:“就人类天性的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这些话不无一定道理。与国外成熟的司法独立制度及法律职业独立机制相比,我国现在的法律职业保障体系尚存在很大缺陷。司法体制始终受制于行政化的干扰和约束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首先,法官所处的司法体制是由同级政府掌握人、财两全的行政化体制;其次,法官群体内部管理制度是行政式服从关系的制度。在这样的状况下存在的司法自然是难以真正独立的。同样
当今的律师职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许多地方,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传统“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律师职业的重要性不能充分认识,律师地位不高,得不到社会的广泛尊重已是有目共睹,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另外,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正当合法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非法刁难阻挠甚至打击迫害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屡有发生。庆幸的是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司法改革也开始关注了这一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人们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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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年8月10日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