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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质押合同

    2011-2-20 9:31:54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中国建设银行印制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电话:
      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______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元,贷款期限为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年___月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乙方认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甲方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内,质押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质押财产移转占有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质押财产清单
      
    __________号《质押合同》项下:          质押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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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财产| 规格 |    |    |质押财|产权证书或权利|质押财产评估|    |
      |    |    | 单位 | 数量 |   |       |      | 备注 |
      |名  称| 型号 |    |    |产状况| 凭证编号  |价值(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质押人:(公章)          质押权人:建设银行      行(公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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