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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凭样品买卖合同

    2011-2-10 15:42:13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 货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   件,甲方应于   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  仟  佰元,共人民币  万  仟  佰元,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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