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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4)

    2005-8-24

    中外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四) 
                      目  录 
      1)总则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作 
      9)采购及销售 
      10)利润 
      11)财务会计 
      12)外汇收支 
      13)税务 
      14)职工录用和辞退 
      15)工资标准和奖励 
      16)合营期限 
      17)其他事项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 
    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 
    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 
    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代表甲方对本合同 
    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代表乙 
    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文:×××× 
      英文:×××× 
      地址:××××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 
    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 
    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 
    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套符合×国××标准的×××反射器, 
    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反射器的返销,保证 
    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 
    ×%,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 
    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 
    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 
    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 
    额的××%,乙方占资本额的××%。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美元; 
      2.厂房,价值约××美元; 
      3.现金,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 
    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 
    给地方。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 
    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 
    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在×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 
    数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 
    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 
    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 
    ×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 
    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 
    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 
    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 
    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 
    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 
      副董事长各 ×% 
      董事各  ×%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 
    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 
    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年内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其后,土 
    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支付技术转让费××美元。技 
    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 
    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向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由 
    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 
    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 
    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 
    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 
    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 
    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 
    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 
    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 
    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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