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6)

    2005-8-24

    饭店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 
                      目录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3)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5)合营双方的责任 
      6)董事会 
      7)经营管理机构 
      8)筹建和筹备 
      9)采购 
      10)劳务管理 
      11)税务 
      12)财务与会计 
      13)审计 
      14)土地使用费 
      15)合营期限 
      16)违约的责任 
      17)清算 
      18)保险 
      19)适用的法律 
      20)保安秘密 
      21)不可抗力 
      22)争议的解决 
      23)解除合同 
      24)附则 
                      前言 
      ××××和××××、××××、××××(××××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 
    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营双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分别委托×××× 
    为其授权代表。 
      1.××××: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2.××××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3.××××: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 
    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 
    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 
    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 
    水平的××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 
    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 
    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 
    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旅馆部分约 ××平方米(约××间客房), 
      办公楼部分约 ××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积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 
      1.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5.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F.F.E.庭院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费用。 
      第十条 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处置费为××美 
    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 
    营企业,作价为××美元。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 
    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 
    上的设备作价××美元,合计××美元,作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 
    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2.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置费××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 
    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天 
    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 
    帐户。 
      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 
    内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 
    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 
    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 
    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美元外, 
    不足部分××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 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美元,合营企 
    业委托××银行牵头、××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以建设费(《 
    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美元)的×%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它银行申请接 
    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 
    《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的金 
    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 
    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 
    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 
    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 
    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答复是否接受转 
    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 
    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 
    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的由×× 
    ××、××××、××××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 
    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 
    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