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皮革制品)

    2005-8-24

    目 录

      1)总则
      2)合营各方
      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的责任
      7)技术提供
      8)产品的销售
      9)董事会
      10)经营管理机构
      11)设备材料购买
      12)筹备和建设
      13)劳动管理
      14)税务、财务、审计
      15)合营期限
      16)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17)保险
      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9)违约责任
      20)场地使用费
      21)不可抗力
      22)适用法律
      23)争议的解决
      24)文字
      25)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与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省_____市登记注册,其
    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电话: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中国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_____省_____市登记注册,其
    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电话: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中国_____,在_____登记注册,(以下简称丙方)英文:____
      其法定地址:_____,英文,_____
      法定代表:_____
      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
    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_____合资经营“_____”。(以下简称合营公
    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外文名称为: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
    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
    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
    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 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
    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
    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_____和_____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_____只_____公文箱。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
    ,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_____美元。
      第十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_____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
      甲 方:_____美元,占_____%
      乙 方:_____美元,占_____%
      丙 方:_____美元,占_____%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额,须经其他
    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各方在
    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出资额时,其他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_____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
    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
    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
    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
    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
    司招聘当地的中国藉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
    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_____方责任: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
    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
    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提供

      第十五条 _____方为合营公司提供_____公文箱等产品的设计、制
    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
    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_____方应按照_
    ____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_____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
    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_____%。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
    的_____%。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_____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
    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
    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
    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_____名,乙
    方派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
    ___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
    事宜: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
    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
    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
    般应在_____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其他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
    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证会议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_____代表列席董事会。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
    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___
    __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
    职权。
      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
    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委托_____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