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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

    2005-8-9

    合同号:
    日 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___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
    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
      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
    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
    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
    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
    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
    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
    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
    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
    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
    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
    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
    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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