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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贷款合同(4)

    2005-8-8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委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      (以下称借款人)发 
    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   资金(大写)     整委托乙方按委 
    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自有(币种)  资金(大写)     整一次存入专 
    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 
    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 
    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 
    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 
    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 
    ,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合同副本  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 
    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 
    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  ‰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结息。乙方应在收取 
    利息后  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 
    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  ‰向   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 
    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 
    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 
    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 
    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 
    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 
    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 
    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 
    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 
    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 
    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 
    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贷款通知单 
    ┌────┬───────────┬──────┬──────────┐ 
    │委托单位│           │委托存款帐号│          │ 
    ├──┬─┴───────────┴──────┴──────────┤ 
    │借款│ 名称       地址                   │ 
    │单位│ 开户行及帐号                        │ 
    ├──┴─┬──┬──┬───────────────────────┤ 
    │贷款币种│  │项目│                       │ 
    ├────┴──┴──┴───────────────────────┤ 
    │贷款金额(大写)           (小写)           │ 
    ├──────────────────────────────────┤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利率│                               │ 
    ├──┴─┬───────────────┬─────────────┤ 
    │    │     日   期     │     金  额    │ 
    │    ├───────────────┼─────────────┤ 
    │    │    年  月  日    │             │ 
    │    ├───────────────┼─────────────┤ 
    │提款计划│    年  月  日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年  月  日    │             │ 
    ├────┼───────────────┼─────────────┤ 
    │    │     日   期     │     金  额    │ 
    │    ├───────────────┼─────────────┤ 
    │    │    年  月  日    │             │ 
    │    ├───────────────┼─────────────┤ 
    │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年  月  日    │             │ 
    ├────┼───────────────┴─────────────┤ 
    │担保形式│ 保证    保证人                   │ 
    │    │ 抵押    抵押人     抵押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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