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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书出版合同(2)

    2005-8-8

    图书出版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出版者名称: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出版者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专有出版权由著者(或译者)在本合同第十七 
    条规定的有效期间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间有权将本著作稿(或译稿)以 
    各种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经著者(或译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转让出版权。 
      第二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系著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 
    如发现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情况,著者(或译者)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出版者 
    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著者(或译者)不将本著作稿(或译稿)的全部 
    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 
    或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 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著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基本 
    稿酬定为每千字  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见到样书后30 
    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 出版者将在  年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译稿)。如出现出版者本 
    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著者(或译者)另议出版日期。 
    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 
    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 
    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 
    (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 
    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 
    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 
    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 
    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著者 
    (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 
    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 
    并在  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 
    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  %(不超 
    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 
    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  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 册。 
    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 册。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译者)本人在著作(或译作)出版后  月内按批发折扣 
    购书册。 
      第十一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 
    后出版者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著者(或译者)并送校正本;著者(或译者)收到 
    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条 本著作(或译作)如经出版者所在地区总发行机构证实脱销,著者 
    (或译者)有权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自著者(或译者)提出要 
    求后  年内不重印,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但著作(或译作)属控制 
    发行者除外。 
      第十三条 本著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 
    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 
    (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 
    文件的抄件寄给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 
    者)。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 
    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译者)并按 
    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1)改编-75%;(2) 
    翻译-75%;(3)表演-75%;(4)播放-80%;(5)录音录像-8 
    0%;(6)摄制影片-80%。〔此条供选择用〕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 
    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 
    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出版者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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