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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2005-8-7 15:35:44

    GF-91-0702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
    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订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
    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
    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
    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
    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
    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
    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
    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
    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
    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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