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情况
(2024.1-2025.8)
2024年以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落实中央、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从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金融强省建设。
2024年至2025年8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66万余件,涉案标的额超5600亿元;审结一审金融商事案件61万余件,涉案标的额近5100亿元。新收一审案件数量居前五位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追偿权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坚持支持与监督并举,推动金融高质量供给
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出台专项司法政策,助推高质量金融供给。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主动回应江苏金融发展的新需求、新情况,省法院出台《全省法院服务保障金融强省建设十六条司法措施》,明确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提出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高质量发展的系列前瞻性、系统性的司法措施,围绕“加强产业科技创新司法支持力度、服务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助力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养老金融、深入推进数字金融发展”五大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引导金融市场脱虚向实、规范发展,助推金融资源集聚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上来,聚焦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上来,切实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南京中院、苏州中院会同上海金融法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联合发布《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倡议》,携手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等重点部署,共同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金融司法力量。
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妥善认定新型融资担保效力,助力拓宽融资渠道。依法支持融资租赁、票据、保理、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等案件1.6万件,涉及金额近240亿元,助力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融资。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以知识产权、未来债权、数据产权等提供担保的,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省法院审结的涉租金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案件,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就评估价值为6.5亿元的商场未来租金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南京中院审结的涉将来知识产权质押案件,依法认定某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名下现有及将来知识产权作为借款质押的合同效力,判决债务人应当协助办理新增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过准确认定新类型担保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的法定预期,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新型担保融资活动,发挥其对企业拓宽融资、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
依法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规范息费收取,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信贷资金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是各类企业经营融资的主要来源。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8.7万件,涉及金额2400亿元,在案件审理中对违约金、罚息、复利等一体认定,严格把握金融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质审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以提供服务为名收取的服务费,对于质价不符的服务费依法不予认定,有效降低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贷款客户订立中间业务合同,收取服务费1500万元,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法院依法判决该部分费用抵扣借款本息,有效保障了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引导作用。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合理补充,已成为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获取生产经营资金的重要渠道。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1.7万件,涉及金额1700亿元。全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通过案件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健康有序开展,依法否定职业放贷、非法转贷等行为效力,坚决禁止高利放贷。
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严防资金脱实向虚。全省法院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强化交易模式和风险识别,正确认定多层嵌套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对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无证驾驶”“准驾不符”“有照违章”等金融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省法院审结的涉资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多层嵌套资管产品设计复杂交易安排,操纵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背离资管业务本源,法院抽丝剥茧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强化对于涉融资性贸易案件的实质审查,针对国有企业以开展贸易往来为名对外出借资金,虚增营收规模,脱离经营主业与实业的,依法认定融资性贸易合同性质为借贷合同,对于长期、多次放贷行为依法否定借贷合同效力,对借贷利息诉请不予支持,有力打击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的出借行为,引导国有企业将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产业引领、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
二、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规范涉企执法司法,坚持纠纷化解与企业纾困并重,提升纠纷化解实效。全省法院坚持高效化解涉企金融商事纠纷、全力保障各类企业主体生存发展。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引发的纠纷,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省法院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安排自主协商,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及时跟进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项目完工交付。某服装厂因资金周转不良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引发诉讼,连云港法院以调解作为解纷路径,经与企业、银行反复沟通,达成第三人提供担保、分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调解方案,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员工权益。苏州地区建立中小微企业司法金融纾困联动平台,积极促成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解决纠纷,已帮助多家企业走出资金困境。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加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坚持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结证券监管部门查处的“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法第一案,上市公司利用“互动易平台”等自愿信息披露平台从事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发布的内容刻意制造歧义,具有“蹭热度”的主观意图,苏州法院依法认定上市公司及该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人员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力震慑此类虚假陈述行为,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涉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案件,重点评价金融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职情况,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评价机制,深刻把握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关注格式合同条款中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投资者的过错及责任。无锡法院审结的涉投资者适当性案件,销售机构未能证实风险测评问卷系投资者自行填写,推荐销售的资管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法院依法认定销售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判决其赔偿投资者的产品损失。
维护市场诚信,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某借款人认为银行内部核销贷款本息后无权继续收取借款利息,遂诉至法院请求银行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淮安法院认定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不因核销而丧失、转移或减少,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请求,有力维护了金融债权的完整性,彰显了司法维护诚信原则、优化信用环境的坚定立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对于民间借贷等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类型,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宿迁法院审结的某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将被告财产“执行”到原告手里,被告以此逃避案外人对其的合法债务,宿迁法院经审查依法对该民间借贷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之一。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更好做到以案释法,宿迁法院遴选发布了整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以增强全社会对此类行为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三、筑牢金融安全法治屏障,持续推进金融风险化解工作
牢固树立协同治理理念,强化金融司法与监管协作。充分发挥地方金融与司法协同治理机制作用,依法支持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同向发力、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省法院与省委金融办签订《地方金融与司法协同治理框架协议》,与江苏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司法和证券监管协同工作的意见》,在信息共享、风险防控、纠纷化解等方面健全机制、深化合作。持续落实有关加强金融司法和监管协同的工作要求,推动完善金融风险源头防控、监测预警、处置化解等机制,加快完善金融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线索、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通报,提出建议,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等法律工具箱,巩固拓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认真落实“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方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巩固拓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妥善审理涉资本市场案件,坚持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落实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工作要求,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健全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救治机制,依法支持危困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有效衔接“预重整+重整”程序,精准施策、靶向治疗,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省级协作机制作用,司法与监管双管齐下,协力提升破产重整质效。2024年全省法院先后推动3家A股上市公司脱困重生,有效避免公司退市,保住上下游企业1.2万余名职工就业,依法维护1380余户债权人和5.82万户投资人权益。坚持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依法妥善审理涉大型房地产企业票据纠纷,助力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及次生风险隐患,妥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所涉按揭贷款纠纷,依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小金融机构纠纷,配合监管部门一体推进风险处置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协同强化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早期纠正和化解,压实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主体责任,鼓励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改革化险。
持续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推进金融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部署,依法打击伪私募、伪金交所、场外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稳妥化解风险。依法惩治“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转贷行为,加大对贷款中介、投资中介等行业违规行为的联合整治力度。省法院与省委金融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不法贷款中介专项行动,严肃整顿金融放贷市场秩序,重点打击整治贷款中介领域四类不法行为,即违法营销行为、骗取贷款行为、非法放贷行为、非法催收行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某贷款中介公司员工假冒银行渠道经理,违法营销,误导某公司签署实际条件与约定严重不符的分期贷款合同,苏州法院依法支持某公司返还全部服务费用的诉请,通过司法裁判强化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和诚信义务,彰显了严厉打击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实施欺诈行为的司法导向。盐城法院审结涉“职业背贷人”案件,该案涉嫌不法中介与借款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盐城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协同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泰州法院审结的某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不法中介称可以用经营贷、信用贷置换房贷的方式,降低利息支出,诱骗购房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变相收取高额服务费,扰乱金融秩序,泰州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制发司法建议,防范金融风险,相关工作经验被《法治日报》刊载。
四、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抓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全心赋能社会治理,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助力金融治理“大文章”。全省法院坚持审理与治理并重,进一步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共向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发送40份金融工作司法建议。徐州法院在审理涉电子产品网络租售案件中发现,此类经营模式存在利用虚假买卖掩盖高息借贷、非法融资租赁风险的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函采纳,对全市网络租赁平台企业实地监督检查,规范电子产品网络租售行为。扬州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贷款业务非本人签字情况向金融机构发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面签制度的司法建议,引导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核实贷款人身份的真实性,防范风险。常州法院为进一步优化提升金融多元解纷工作,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依托常州金融多元解纷中心共同推进金融多元解纷工作,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营商环境。全省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精神,与金融监管部门合力推进多元解纷,压实发卡行主体责任,推动信用卡及信用类消费贷案件源头预防化解。
大力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持续推动金融纠纷实质化解。全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扩大解纷“朋友圈”。南通法院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成立南通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强化调解引导、缓冲劝导和价值引导,不断深化纠纷化解便民举措,实现一站式、低成本、高效率纠纷解决,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镇江法院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印发《镇江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实施方案》,建立金融纠纷调处中心工作平台,健全“统一集中受理、先行催告处置、专业组织调解、高效诉讼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南京法院探索建立“金融纠纷漏斗式化解六步法”,制定《关于善用“六步法”积极参与金融纠纷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相关工作经验被《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刊载。
大胆探索创新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方法,不断完善证券类纠纷化解机制。针对证券类群体性纠纷案件,持续优化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类案裁判等工作机制。南京法院构建“证券群体性纠纷立体化解集约解纷机制”,打造“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示范性诉讼+诉中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诉后引导调解”三把“金钥匙”,设立“宁法挺您”证券融合法庭,提升证券群体性纠纷集约式化解实效。“证券群体性纠纷立体化集约解纷机制”获评全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宁法挺您”证券融合法庭获评中国证监会2025年度投资者保护便民服务、机制创新示范案例。该院审结的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市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重整程序,法院与重整管理人共同讨论、优化债权清偿方式,敦促上市公司拿出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有利的全案和解方案,提升现金清偿比例,引导近300名投资者逐步与上市公司达成和解,理赔款逾千万元。苏州法院出台《办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程序指引》等文件,联合苏州市司法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多元化解”机制。
下一步,江苏法院将继续立足金融审判职能,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聚焦保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切实增强金融审判使命担当,依法审理各类金融商事案件,不断完善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引导金融精准服务科技创新、民生福祉、绿色发展等关键领域,为推动江苏金融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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