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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订再审案或增加 代表吁充实法官力量

http://www.law-lib.com  2008-3-12


民诉法修订再审案或增加 代表吁充实法官力量
 

  一个是"申诉无门",一个是"无限申诉"。

  现实中,两种"怪圈"并存,折射出再审程序的尴尬境地。

  有代表在审议"两高"报告时提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4月1日实施,有助于法院走出这样的"怪圈",但是,民事案件中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可能会增加,应充实法官的力量。

  报告聚焦:

  "各级人民法院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理由充分的,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无理的,在驳回再审请求的同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最大限度地止争息访。"--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现象扫描

  变卖了家产、放弃了事业,有人积年累月,几年、十几年,甚至倾其一生上访告状,只为了讨一个说法。然而,由于诉求渠道不畅通,这个说法终了还是没能讨成。

  对"申诉难"难在何处,有专家曾给出了两句精辟的阐释: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而另一方面, 由于再审标准过于模糊,一些当事人有理无理都要申诉,许多理应及时了结的案件陷入了"马拉松官司",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甚至历经十多次判决仍无法息讼,令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议论风生

  当前,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正以较快的数量增长。分析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代表认为,法院审判质量不高,裁决不公成为其中的原因,他还称,司法腐败影响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另外,当事人无理缠诉也是原因之一。王利明补充说,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一些漏洞,何时发现新证据,都可以提出再审。民诉法修改后,把再审的条件具体化,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应该说是一大进步。

  从事维稳工作的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江代表认为:"现在群众上访比较多,老百姓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诉求,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进步。"

  湖北省高院院长郑少三代表表示,民诉法修改后,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决了无限申诉问题。但是,这也会导致中院以上法院再审案件数量的增多。

  "当务之急是应对法院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郑少三呼吁,必须要充实法官的力量。

  来自黑龙江的高翔代表对再审程序的比喻很有意思,他说,再审程序就好似"跷跷板",它的两端,一端是畅通诉讼渠道,另一端是防止滥诉缠诉。

  "作为法院自身还要精于平衡术,解决好畅通申诉渠道与防止无限申诉之间的平衡。"高翔说,一方面,再审程序应当尽量避免"肠梗阻",充分发挥纠正司法错误的救济功能;另一方面,再审程序如果被频繁启动,并不符合现代司法方向,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实现司法公正,还应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再审程序是法定的惟一对错案进行纠正的渠道。"来自辽宁的赵长义代表建议,最高法院应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信访接待、立案、再审审查等环节的对接机制,使群众合理诉求能够及时进入诉讼程序。

  同时,审判机关也应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畅通人民群众的法定诉求渠道,使告状难、申诉难、再审难的问题得到解决,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实现。

  连线高法

  10日下午,在湖北团审议两高报告的会场,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姜伟正在听取代表审议意见。记者就代表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姜伟。

  姜伟透露,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4月1日施行以后,民事案件中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可能会增加。

  "申请再审事由从5项变成了13项,相对过去比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客观上得到保障。"姜伟说,把申请再审的条件用法律列举的方式,使当事人比较清晰地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对当事人是很好的指引。

  他还透露,最高法院正在加紧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增强修订后的民诉法的可操作性。

  人民法院该如何掌握畅通申诉渠道和防止无限申诉之间的平衡?姜伟说,坚持再审事由法定化原则,凡是申请符合法定理由的,一律进行再审,畅通再审渠道;严格执行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以司法解释形式加强对滥诉缠诉行为的限制,防止无限申诉,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除了对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影响外,还会对各个法院的工作秩序作出调整,很多问题还会相应出现,人民法院将会积极应对。"姜伟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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