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机关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正在建立
来源:学习时报
李毅中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答学习时报记者问。
记者:李局长,一段时间以来,矿难频繁发生。5
月10日,国家安监总局和监察部一起,公布了由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案的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情况。
李毅中: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是: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08人;2006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2006年10月1日,重庆市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2006年11月5日,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7人;2006年11月2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这5起事故共造成24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13.7万元。通过调查认定,都是重大责任事故。
从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结果看,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也反映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一是一些事故单位和业主无视法律,违规建设,非法生产。二是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严重。三是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乏力,不认真履行职责,个别人甚至徇私枉法。
这次公布的5起特别重大事故,损失惨痛,影响恶劣,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令人刻骨铭心,有关地方、部门、单位正在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对以上5起特别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复的调查处理报告分别作出了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布查处结果,是希望得到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记者:据了解,中纪委、监察部将牵头,建立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请问现在这个工作的进展如何?
李毅中:中纪委、监察部将牵头,建立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移交司法机关以后如何判决、怎么判决,各方将经常定期沟通情况,最后的判决结果还向社会公布。这个机制正在协商建立之中。
国家对打击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煤矿非法入股,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以及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已经取得了成效。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层面,有《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还有刚刚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法律的层面,有《刑法修正案(六)》,还有高法、高检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现在正在修订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部门规章的层面,安监总局和监察部一起制定了《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不久将要出台的关于党纪处分的解释,这都是近一两年制定发布的,这个力度显然是加大了。
第二,去年6月份,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高检、高法、司法部还有安监总局就近两年来重特大事故查处落实的情况,对全国各省市进行了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总的是好的,当然,也存在问题。对这些问题,中纪委、监察部、高检、高法、司法部高度重视,责成整改,而且制定了措施。
第三,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是去年国务院决定的。最高检非常支持安监总局的工作,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无疑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而且安监总局和监察部、高检还发布了一个如何处理协调关系的暂行规定,经过一年多的磨合,总的是很好的。
此外,公安机关在每次重大事故的现场抢险、追捕逃犯、调查处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这次《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现在,中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等有关方面互相配合,特别是在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共同联合执法这样强有力的机制下,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力度正在加大。
记者:目前我国煤矿瓦斯灾害比较严重,煤矿资源开采浪费也很严重。对这些问题安监局有哪些整改措施?
李毅中: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煤矿瓦斯治理7项措施和淮南现场会、晋城现场会精神,紧紧依靠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着力抓了以下工作。
一是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进行专家“会诊”。与发改委、科技部共同组织105名煤矿安全专家,在2005年的4―6月,对54户重点煤矿企业、462个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逐个进行了安全评估,确定了4989个重大隐患,帮助制定了瓦斯治理方案。二是强制推行矿井监测监控和区域联网。到2006年底全国所有高瓦斯矿井都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装率达到74.1%,147个重点产煤县的乡镇煤矿实现了瓦斯监控联网。三是坚持和推行“先抽后采”。目前国有重点煤矿已有264处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建立了抽采系统,2006年抽采量达到26.14亿立方米,有10个矿区年抽采超过1亿立方米。四是下功夫排查治理隐患。2006年全国共排查煤矿瓦斯重大隐患16806条,整改13548条,整改率94.1%。五是多渠道加大投入、补还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国家连续三年运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建立了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2006年国有重点煤矿平均吨煤提取19.5元。各地政府也加大了投入力度。通过各种途径,2005—2006年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投入累计378亿元,今年将有望基本解决历史安全欠账问题。六是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在发改委、科技部支持下,安排实施了瓦斯治理利用10个示范工程和8个技术研发项目;评选推广了100项煤矿安全科研成果,公布淘汰了20项危及安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修订了140多项煤矿安全和煤炭行业技术标准。七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制度。重点煤矿企业普遍建立了考核、公示制度。两年来各省级煤监局和监察分局对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约5.8万矿次的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八是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建立了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两年来在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煤矿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井下定员、能力核定、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机电管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管理以及煤矿整顿关闭等方面,先后联合下发了26份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了11次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和联合执法活动,有力推动了工作。
在上下各方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2006年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0.9%和20.1%。其中瓦斯事故分别下降21%和39.2%。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6.6%和63.2%。今年一季度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8%和15.6%,其中瓦斯事故同比分别下降6.3%和13.7%。
煤矿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人民的期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煤矿瓦斯灾害还很严重,治理成效还不巩固,瓦斯事故仍然多发,形势依然严峻。
记者:我国在煤层气开发利用方面还刚刚起步,怎样推进煤层气开采的科学化,使其不致浪费严重呢?
李毅中: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向煤层气开发利用延伸,反映了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国务院领导对煤矿安全长治久安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的战略思考。贯彻国务院的决策,就需要抓住当前时机,以瓦斯抽采利用为着力点,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纵深。具体说来,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落实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政策。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煤层气开发利用政策取得突破性进展。国务院办公厅和相关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一系列文件,主要有减免税收、财政补贴、发电上网优惠、理顺采气采矿权、开展对外合作等优惠扶持政策,长期以来影响制约煤层气开发利用的一些难题逐步得到解决。
(二)建立健全矿井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两个系统。已建立抽采系统的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要完善技术措施,提高抽采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作用。凡具有一定规模、瓦斯含量较高的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也要建立抽采系统;暂时不具备抽采条件的一些小煤矿,要优化采掘布局,加强通风管理。
(三)加大投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所有煤矿企业都要自觉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提足用好,及时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企业配套资金要及时到位,地方政府也要继续支持。配合发改委、财政部,继续对前两年度国债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挪作他用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加快推动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抓紧煤矿和煤层气专业人才培养。一是要抓紧列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的“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等项目的实施,开展瓦斯抽采利用、灾害防治、事故预警和救援等重大课题科研攻关。二是从我国煤矿的实际出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今年要集中力量推广应用井下人员定位技术,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推广煤矿产量井口监控技术,目前山西省正在全面推广。三是配合发改委继续抓好瓦斯抽采利用、综合治理10项示范工程。四是加快培养煤矿和煤层气专业人才,稳定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艰苦专业奖学金和助学金政策。2007年高等院校计划用各种方式招收煤炭主体专业23827人,比2006年增加36.5%。
(五)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总结推广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先进经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要制定修订、健全完善煤矿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和落实;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继续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督查、跟踪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做好瓦斯抽采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紧紧盯住重点煤矿和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定期调度、全面掌握各类煤矿瓦斯抽采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