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立法:数百代表提出三种方案
本报北京5月13日电(记者徐盈雁)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试点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2004年至2007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议案、提案和建议,呼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这是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了解到的。
记者看到,代表委员们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即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在该法第七条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另行规定。”二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三是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单行法律。由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选任和管理。
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全国两会上共有全国人大代表500余人次和2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关于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16项议案、1项提案和5项建议。其中,2005年有120名人大代表提出4项议案;2006年有258名人大代表提出8项议案、1名人大代表提出1项建议、2名政协委员提出1项提案;2007年有124名人大代表提出4项议案、4名人大代表提出4项建议。
记者了解到,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8月部署试点,2003年9月,高检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了《关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资格、任期,监督范围、职责,监督程序、要求,制度运行与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回避、独立评议、表决等制度。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2871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0993名,监督“三类案件”15736件,受理“五种情形”303件。
三年多的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了案件质量,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