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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结束27年下放长路

http://www.law-lib.com  2007-1-3


来源:新华网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5日召开刑事法官大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坚定不移地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认真做好死刑案件核准工作。 (资料图片)

    回首死刑复核权的下放(1980~1983),争议(1996~1997),回归(2004~2006)3个主要阶段,可以清晰地看出一条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27年后,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1980年2月12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决定,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开端,“当时谁也没有想到,针对一个年份的决定竟然持续了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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