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26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条例》。
国务院对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作了四处修改,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并作了修改;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作了修改。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防汛组织、防汛准备、防汛与抢险、善后工作、防汛经费、奖励与处罚、附则。
《条例》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条例》还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此外,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国务院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七类危害防汛抢险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玩忽职守等七类危害防汛抢险的行为,视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七类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预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条例》指出,出现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姚润丰)
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劳务和费用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防汛经费,《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还规定,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拦紧急防汛期内取土占地等
在紧急防汛期,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这是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作出的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的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