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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解读

http://www.law-lib.com  2005-3-10 11:55:04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件解读

法官和律师:必须“背靠背”!

“要求法官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和回避制度,严格依法办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同时,要求法官尊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和代理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工作时,在“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方面,着重谈到过去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所做出的努力。

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这是个措辞严厉的规定,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范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权钱交易”……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翔说,制定这一规范性文件,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

从已经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的律师以给法官回扣、提成等为交换条件,明示或者暗示法官违反规定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有的法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变相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贿赂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有的律师以各种方式直接或变相贿赂法官,或为法官提供其他不当利益,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亵渎法律职业的庄严和神圣。

这不能不使人想起,去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暴露,13名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随后,宜昌亦查出法官腐败案,7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师贿赂……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被推到一个尴尬境地,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到湖南上任不久,就向全院法官明确提出:凡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托人、关系人的请吃、请玩,以及钱物或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给律师介绍案件、给当事人推荐律师以及因案件与律师及当事人有不正当接触等,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视情节追究其它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一旦事实成立就会被立即撤职、开除。

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官和律师就是“水火不容”的关系。

“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共同支撑着中国的司法大厦!”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1984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开始律师生涯,18年后他通过公开选拔考试出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汪利民代表说:“我想对所有的律师和法官说,司法是我们共同的人生舞台,司法的形象与权威,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树立、去维护。”(完)

04年刑事案件呈4大走势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居高不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了2004年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情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危害国家安全、伪造货币、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毒品和贪污、贿赂犯罪的二审、死刑复核等案件400件。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44248件,判处罪犯767951人,较上年分别上升1.5%和2.8%。

就报告中的这组数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分析说,审判结果显示,2004年刑事犯罪案件状况呈现4大走势: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比例居高不下。去年,全国法院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228174件,判处罪犯298574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仍比较严重。与之相应的是报告中说“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审结走私、危害金融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13955件,判处罪犯18220人。”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报告写道“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渎职等案件24184件(含旧存),上升5.21%,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罪犯772人,其中省部级6人,地厅级98人。”

——未成年人犯罪仍较突出。全国法院去年依法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上升19.1%,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适用缓刑17387人。

这组数字使最高人民法院确定2005年审判工作重点时,明确表示要坚持“严打”,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完)

法官变“牛倌” “业外负担”困扰基层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作工作报告时用了两个80%: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在基层。

“基层法院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毋庸多言。”全国人大代表李道民说,“加强基层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极为紧迫的要务。”

但是,2004年7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派出8个调研组,分赴全国考察基层人民法院状况。调查组看到不少荒唐的情形:抽调法官下乡催粮收款,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组织文化活动时要求法官穿上法官服扭秧歌,一个基层法院被要求创造30个就业岗位,另一个基层法院则被要求帮助一个村子的农民养500头牛,法官变成了“牛倌”……

大量与法官本职工作大相径庭的“业外负担”,使原本就任务繁重的基层法院不堪承受。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工作时,特别强调要“切实解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业外活动负担过重问题”。

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所说:“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不可能实现司法为民。”最高人民法院把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重点投放到对基层法官的培训上。

2004年上半年,由60多名东部优秀法官组成的讲师团出发了。他们的目的地是西部,给西部的基层法官传经送宝。他们带来了东部的新型案例,也带来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更多的审判实务技能。目前,西部一线法官已有5万余人次接受培训。

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院长们,也参加了数期“百名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

“基层法官,基层院长,都得到重点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部长宋建朝说。数据显示,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当庭宣判率逐步提高,裁判文书增强了规范化和说理性。

2004年,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基层法官“断档”问题。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共有1.5万余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基层法官因各种原因离开法院。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条件艰苦、经费不足。一些法院工资都发不起,甚至一年才发4个月工资;一些地方不能保证办案经费,也没有办案工具;一些地方甚至“办公无房、审判无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话掷地有声:“从人员配置、经费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

在各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下,这些长期困扰基层法院建设的业外负担重、经费保障差、基建欠款严重和人才流失、法官断档等困难正在逐步解决。(完)

“申诉难”警醒人民法院 2005年仍须着力“攻坚”

申诉难!北京永定门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接待中心一拨又一拨面带戚容的人流,无声地注解着这三个字。

专家指出,所谓申诉难,主要难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于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完全“失语”,只有法院和检察院才能依法启动再审;二是申请再审的次数没有明确的限制,申诉、再审、再申诉、再再审,“马拉松官司”没有尽头。

来自河南的全国人大代表毛万春说,申诉难导致了司法公信度的降低,直接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值得欣慰的是,在提倡“司法为民”的今天,这个突出问题被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上午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要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再审的权利,及时受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努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改革措施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了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还将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上访压力。

肖扬在报告中,把涉诉信访工作看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和执行的重要渠道。这是个务实的判断。报告直陈:2004年,人民群众涉诉来信、来访大幅上升。

针对这一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充实加强接访工作力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全年共办理来信来访147665人次,上升23.6%。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查1542件,其余按审级管辖规定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查。

本着“有诉必理”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信息灵敏,反应快捷,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工作机制,严格信访工作责任制,重点解决重复访、集体访等难点问题。

最新司法统计显示,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上升6.2%。各地还注意努力提高一审、二审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对于可能发生申诉上访的案件,建立回访制度,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有代表注意到肖扬在报告中披露的一项司法统计数字:全国法院全年依法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

这正是改革再审制度的必要性所在。正如肖扬在报告中所说,“维护司法公正”。(完)

2996人被宣告无罪 司法保障人权让法律惠及全社会

“各级人民法院严把办案质量关,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不构成犯罪的2996名自诉、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作工作报告时介绍说。

全国人大代表南英表示,2996人被宣告无罪,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

肖扬所说的“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正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刑;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宣告无罪。

“司法的人权保护就是使为人们提供法律救济的便利惠及每一个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说。

依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人民法院努力实现“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国法院2004年共为91296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

清理超期羁押工作也在过去的一年里取得显著成绩。2004年,全国法院清理旧存和新增超期羁押案件873件2432人。截至2004年12月31日,除有法定事由外,超期羁押案件全部清理完毕。

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23项“司法为民”具体举措,要求全国法院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解决少数案件“告状难”问题。各地法院也都纷纷采取了如实行远程立案、巡回开庭、预约开庭等措施。

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代表们深有体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为他们提供翻译。

此外,全国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困难的特殊群体打得起官司。针对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无钱打官司的问题,人民法院2004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达263860件,共计减、缓、免交诉讼费10.9亿元。对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以及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人员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一律减免诉讼费。

全国人大代表秦正安说:“这些都是人民法院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完)

''05法院变局:8大措施涉入司法改革“深水区”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提出,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布和实施《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重点推出8项改革措施。

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全面实施,主要围绕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改革;2005年的8项改革措施,将直面司法领域深层次矛盾,并由此涉入司法体制改革深水区。

最高法院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肖扬在报告中明确,围绕“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任务,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充实审判力量。

“使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肖扬说。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认为,改革刑事审判方式,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将使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把关更加严格,体现了对公民的生命权的尊重,体现了既严厉打击犯罪,又注重刑事审判领域人权保护的现代司法理念。

改革审委会:杜绝“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肖扬说,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促进审理与判决的有机统一,提高工作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改革措施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行政化、“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以“会场”代替“法庭”等与现代司法不相适应的矛盾。

很显然,改革的目的是使审判委员会切实成为一个审判组织,改变过去的行政化色彩。此外,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呼吁的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诉讼化、议决结果公开化等,也有望在改革中体现。

人民陪审员:“五一”上岗 与法官平权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选拔、培训人民陪审员,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弘扬司法民主”。这是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今年“五一”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表示,3月至4月,人民法院将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预选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确保5月1日统一上岗。

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改革再审制度:把再审启动权交给当事人

这同样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2005年,人民法院将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再审的权利,及时受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努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

不少代表注意到肖扬在报告中披露的一项司法统计数字:全国法院全年依法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了当事人。

便民诉讼: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庭不能直接受理案件,老百姓打官司,不管路途远近,一律都要先跑到基层法院立案,然后根据案由、标的额等条件分到人民法庭。

“这种情况与司法为民的要求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杨润时说。

基于此,肖扬提出要“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规范巡回审理工作,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法庭10392个,每年审结230余万起案件,占全国法院审结各类案件总数的40%左右。

“少年法院”呼之欲出

肖扬提出,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和法律保护的特殊要求,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表示,这是全国法院早就着手进行的一项探索。

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诞生。目前,全国已有少年法庭2400余个。从200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导上海、南京、哈尔滨等地着手进行设立少年法院试点的调研和筹备工作,对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机制进行探索。

2004年,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上升19.1%,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适用缓刑17387人。

法院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促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这个《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明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除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

执行“黑名单”让“赖账者”寸步难行

2005年,人民法院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将有新的举措。肖扬提出,要“改革执行工作体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这个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被形象地称为执行“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就是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200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这个数据库中,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赖账者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他注册新公司、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将受到严格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表示:“这是一个旨在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完)

新思路求解“执行难”:威慑机制让“赖账者”寸步难行

过去的一年里,法院执行工作成绩可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执结案件2150405件,执行标的金额3320亿元。

“改革执行工作体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作工作报告时,提出人民法院2005年求解“执行难”顽症的新思路。

自动履行逐年下降 强制执行攀升迅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有一份统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在1993年,自动履行的比例是70%,强制执行的比例是30%;到2003年,自动履行的比例下降到48%,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50%;2004年的统计显示,强制执行的比例进一步上升到52%。

而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六大突出问题: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各种非法干预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因各种原因,常常使债务悬空,大批案件被迫中止执行;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逃债,搞假破产对抗执行;许多案件进退两难,既无法执行又无法结案,只能长期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时有发生;社会信用制度缺失,一些人恶意逃债,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俞灵雨说,有不少债务人,到了执行阶段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能转移则转移,甚至能对抗就对抗,使得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越来越高。

“最终要解决这个问题确实需要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来实现。”俞灵雨说,“我们是从一个全新的思路考虑,想建立一套执行的威慑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

让“老赖”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谈到正在积极筹建中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俞灵雨说,这个机制的基本概念就是要把我们一年将近250万件的执行案件纳入到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换句话讲,250万个债务人,你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我们的系统里都有完整的记录。

“我们这个系统首先将会和银行联合,银行在发放任何一笔贷款之前,去查询这个系统里有没有他的这样一种记录。如果有,就降低他的信用等级,不给这样的人发放贷款。”俞灵雨说。

这个系统还将跟出入境管理部门、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充分联起手,一旦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赖账者买房、买地、买车,就办理不了登记或者过户的手续。

俞灵雨说:“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就是要用全社会所有的力量实行威慑机制,来全面围剿债务人,使债务人赖债的行为变成一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无处可逃。最终的目的是让他回到法律上来,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执行“威慑机制”亦利于解决“执行乱”

“作为法院来说,我们也想借助这套系统解决我们‘执行乱’的问题,也就是要通过执行的公开来确保执行的公正。”俞灵雨说,在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每一起案件,什么时候立的案,哪个法院负责执行,哪个法官负责执行,执行到了什么阶段,采取了什么样的执行措施,执行的结果是什么样等等,都可以全面反映出来。而且这个系统是向社会公开的,向社会公众是开放的,就是谁都可以查询这个系统,来了解执行相关的情况。

他举例说,一个案件,5月份受理了,但是到10月1日从信息里反映出什么措施都没采取,那显而易见这个案件就有问题了。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无形当中也会规范执行法官的行为,使群众深恶痛绝的人情案、关系案、抽屉案等,在这样一套系统面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遏制。

”从执行的公开来确保执行的公正,执行的有效,这是这个系统对人民法院的另一个作用。“俞灵雨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正在加速开发这套管理软件,相关准备工作也正在进行。俞灵雨说,如果一切工作进展顺利,在今年上半年系统就能逐步建立起来,并且开始发挥作用。(完)(记者田雨)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文件解读

两个提高56% 打击制假售假见成效

对阜阳劣质奶粉案件人们还记忆犹新,假化肥、假农药坑农害农也不断见诸报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犯罪成为社会公害。

“依法严惩制售劣质奶粉、假酒、假药、假化肥、假农药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505人,提起公诉2124人,分别比上年增加56.9%和56.2%。” 两个提高56%,让倾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报告的人大代表们为之欣喜。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来自江西省的孙谦代表认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打击制假售假,就是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一个实际行动。

“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曾以“四多四少”概括了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

张仲芳坦言,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只做行政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涉嫌犯罪人员逃脱刑事追究。这种打击不力现象的存在,已经成为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依法纠正。

2004年,检察机关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监督活动,提出三大举措:依法及时批准逮捕、起诉涉嫌制假售假犯罪嫌疑人;加大立案监督力度;依法严肃查办制假售假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打掉其“保护伞”。

海南省“假奶粉”和“毒椰果”案4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宁夏灵武假化肥案,经宁夏灵武市检察院移送起诉……贾春旺检察长庄严地报告了2004年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的成果。

2005年,检察机关将继续打击各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不单是检察机关,吉林省代表阿汝汗表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打击制假售假,保护农民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完)

监督、维权:6万多人不捕 2万多人不诉

“对不应当逮捕的,决定不批捕67904人;对不应当起诉的,决定不起诉21225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两个数字,彰显一个重大的主题: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撤案、不应捕的不捕、不应诉的不诉。检察机关监督制约的价值正体现于此。

“这两个数据说明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执法意识、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观念在增强,检察机关正在用实际行动确保司法公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代表说。

过“四关”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检察机关要把诉讼监督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贾春旺在去年6月检察长座谈会上表示:“既注意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该立案不立案、该逮捕不逮捕、应起诉不起诉,又注意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还针对诉讼活动中不重视人权、不重视程序公正进行纠正,打击与保护并重。”

“程序违法也是违法。检察机关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无罪的当事人不受追究,这是法律的要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代表说,加强诉讼监督就是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违法、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699件。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063件。

——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17431件。

贾春旺检察长报告中的三组数字让人们清晰地看到了这样的事实:去年一年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中违法情况的监督,促进了司法程序公正。

2005年,重点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领域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仍然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工作重心。

展望新一年的法律监督工作,国家森代表说,要突出监督重点,要深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规范监督程序,着力构建保障公正执法,防范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滋生的长效机制,规范初查、立案、提起公诉和抗诉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完)

2005年:深挖国企改制中的“蛀虫”

“严肃查办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这句话,吹响了检察机关深挖国企改制“蛀虫”的进军号角。

在目前国企改革阶段,“穷庙穷和尚富方丈”的现象比比皆是。全国人大代表樊春霞说,“企业改制中的不规范行为,使少数人富了。”

毋庸讳言,国企改制中国资流失突出表现为管理层收购和国有产权交易不规范,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职务犯罪潜藏其中 。

一位来自法律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跨越“公”“私”两个阶段,主体身份、资产性质的改变,极易造成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的罪行管辖划分不明,往往给行为人以可乘之机。

2004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借改革之机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10407人。数据分析表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其中相当数量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

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得更加疯狂贪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有关负责人坦言,部分企业负责人不顾国家、集体、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自卖自买,贱卖贱买,疯狂蚕食企业、挖空企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说:“与其他贪污贿赂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销售人员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其涉案数额虽然较大,造成国资流失的危害性更为严重,但因为对国企界定、职务犯罪行为认定等存在模糊认识和争议,还是有一些当事人最终很难受到处理。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资料显示,当前国企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数量出现了“四个”不断上升: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169件增加到2002年的242件;企业“一把手”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超过百万元的大案不断上升;犯罪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去年的4.7亿元。

遏制国企转制过程中的腐败,成为2005年检察机关的重任。人们期盼着检察官们能揪出更多的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侵吞国有资产的“蛀虫”。(完)

追逃“614人” 腐败分子远走天涯也枉然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建立境内外追逃、追赃协作机制,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14人,一批携款外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宣读报告时义正词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忠万、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朱小功……,这一境外缉捕归案者名单已经深深印在老百姓的心里。

“一大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极大地打击了腐败分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法制尊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我国防范和缉捕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国际大环境有了改观,检察、公安、外交等多个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机制正在建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单纯的刑事追诉不能适应追逃的需要,国家应当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追赃的民事诉讼,掌握起诉主动权。

这与来自广西的全国政协委员王祥林的想法不谋而合。王祥林建议,参照国外法院的做法,对外逃贪官进行缺席审判,使其具备罪犯身份,以便遣送回国。

“也应当看到当前境外追逃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王振川提出了当前追逃需要迫切解决的5个问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和追逃渠道,增强快速反应和整体作战能力,提高境外追逃水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境外追逃工作的强大合力;要严格依法进行,遵守我国法律、相关国家法律、国际条约惯例;要推动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境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要抓紧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境外追逃事务的专门人才。

境外追逃难度大,境内追逃也考验检察干警的仔细和耐心。我国幅员辽阔,境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常常改头换面、改名换姓,给追逃工作带来重重困难。检察机关在加大组织、指挥、协调力度的同时,灵活运用了各种有效措施追逃。

山东省检察机关总结了经验做法:摸清在逃犯罪嫌疑人情况后,采取在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对重点人员进行布控和守候的办法,进行不定时的突击搜查,积极追逃。

去年四川省检察机关追逃工作打了一个漂亮仗,共抓获68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追回赃物赃款2000多万元,名列全国检察机关之首。

“四川省检察机关紧紧依靠公安、通信、铁路、民航等部门,积极配合,形成追逃合力。同时,通过法制宣传,做好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思想工作,成功地促使一些在逃嫌疑人投案自首。”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说。(完)

见证数字背后的反腐风云

数字枯燥,但却是全国5.5万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干警辛劳的结晶。

“ 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所作的高检工作报告中,重点提到2004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757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渎职侵权犯罪8726人;共提起公诉30788人;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6亿元。

“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肃清了一批‘蛀虫’,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应该肯定。”何素斌代表说。

2000年查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2001年查办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接受以刘涌为首的黑社会组织贿赂为其提供庇护案;2002年查办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2003年查办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案;2004年查办湖北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国光……这些大要案的告破,显示出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力度。

“检察机关正在逐渐形成反腐败长效机制,反腐败不是一阵风,而是有计划、有步骤、持续性的工作。”郭永运代表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1275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

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也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中的一大亮点:立案侦查在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药品购销、土地征用中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414人,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交通、煤矿、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国家机关人员2892人。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反贪部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采取提办、派员参办、异地交办等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排除干扰,增强办案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有关负责人介绍。

有关互联网调查显示,反腐败仍然是今年两会期间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代表们认为,成绩固然可喜,但反腐败不能放松,仍需继续努力。(完)

“六个严禁”约束检察机关“一把手”

“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工作报告中针对检察机关“一把手”提出了“六个严禁”的规定。

“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严禁插手工程投标招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吃请和礼物;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必须严格遵守,违者一律追究,决不姑息。”贾春旺为各级检察长敲响警钟。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剖析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总结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六个严禁”。去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如何制约各级检察院领导行使权力促使“六个严禁”应运而生。

“丁鑫发作为检察机关的高级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走上犯罪道路,教训极为深刻。”来自江西的全国人大代表孙谦说,“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手中的权力,做到公正执法,廉洁从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张常韧说:“检察机关建立了巡视、诫勉谈话等制度,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级检察长和领导班子成员普遍作出廉洁从检的承诺,接受干警和社会的监督。”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修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干警有了新的工作、生活标准和行为准则。

检察人员包养二奶情妇将受严惩;检察官拖延办案等失职渎职行为要受处理,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等违反廉洁从检规定检察人员将被严惩……。通过这些举措,检察干警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检察机关严明执法纪律,高检院的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去年有345人因违法违纪被查处,比2003年减少18.6%。

“无需隐讳,作为检察长就要率先垂范。这是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基础。”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如是说。(记者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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