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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今后将严打经济犯罪 严惩不法工作人员

http://www.law-lib.com  2004-12-17 9:20:50


肖扬:经济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将长期坚持严打

“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6日如是说。

在16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肖扬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打的经常性、长期性。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肖扬说,“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

肖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严打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要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加强对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要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严惩严重经济犯罪背后的不法国家工作人员

记者16日从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获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在打击各类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将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背后的不法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6日在此次会议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

肖扬强调,“尤其要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

他同时指出,人民法院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还要通过对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坚决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对于跨地区的民事案件,可以采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律措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肖扬表示,将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方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现象。

肖扬指出,人民法院要继续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认真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止企图通过诉讼讨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维护信贷秩序。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强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审判,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6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内在规律的研究,既增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又提高依法保障人权的水平,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的发生。

“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肖扬说。

肖扬要求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注重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他表示,“司法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肖扬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把保障人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出了许多便民、利民、护民的举措,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实践证明,司法能力的增强不仅使人民群众获益良多,同时,人民群众的支持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水平的提高。

肖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通过依法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通过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节,通过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强诉讼调解保障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6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肖扬是在16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说这番话的。肖扬说,注重诉讼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一大特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曾经规定“着重调解”的原则。但是近年来出现了调解的比重下降,判决的比重上升情况。实践中,一些案件简单下判带来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乃至无休无止的上访等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

他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审理案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

“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肖扬说。

肖扬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绝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要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他还表示,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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